东府办〔2010〕39号
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市政府今年重点督办项目要求,村组两级的土地和厂房物业出租须由镇级统筹管理。为此,经镇委、镇政府研究,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土地和厂房物业的出租管理工作,促进农村集体土地的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经营效益,防止以租代卖等违规出租土地行为,防止高污染、高排放、耗能大的企业进入我镇,现就规范我镇农村土地和厂房物业出租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项目、厂房物业出租项目、农用地的规模化经营项目、农用地租期超过3年的项目,均须上报镇村级物业投资项目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核准批复后方可实施。具体报审程序参照《东凤镇农村集体土地物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东府办[2010]2号)的相关程序执行。
二、凡农村集体土地及厂房物业出租,所招租的企业的经营项目应符合环保要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设置电镀、喷涂、酸洗磷化、服装洗水等车间以及从事胶粘制品、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等生产。
三、规范租赁合同文本
为规范合同管理,方便各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和物业租赁经济活动,我镇统一制定《厂房租赁合同书》、《土地租赁合同书》和《东凤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各村(居)委会使用。各村(居)委会可结合实际,适当修改有关合同条款,如合同条款有修改,则应按东府办[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报审后方可签订合同及组织实施。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厂房租赁合同书(示范文本)
2、土地租赁合同书(示范文本)
3、东凤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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