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行办发[2011]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行署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和田地区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机动地和“四荒地”的管理,激活农村集体资源,规范发包和承包行为,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机动地,是指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过程中,为解决人地矛盾、乡村建设用地或增加村集体收入等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总耕地面积中依法预留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掌握使用,以其它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集体机动地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耕地、林地、果园、草地、新开荒地以及其它用地。“四荒地”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第三条 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管理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农经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机动地和“四荒地”的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承包。
第五条 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费原则上实行一年一交。一年以上承包期限的一次性收取承包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 发包机动地和“四荒地”等获得的收入,必须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费收据》,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帐内核算和村务公开内容,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发包收入用于水利设施建设、植树造林、基本农田设施建设等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公益事业建设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机动地主要用于从事农业种植,不得用于种植长年生作物和非农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的集体机动地转做非农业用地。
“四荒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发,主要用于植树、种草,合理安排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严禁将“四荒地”改作非农用途。
第八条 对于承包的“四荒地”或者撂荒地,承包方需依法申请开荒的,在办理新开荒地许可证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征得农经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第九条 农村集体机动地的承包期限:
(一)属耕地、果园的,实行一年一包,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二)属林地、草地、“四荒地”的,承包期限不超过30年。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机动地的发包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不得承包给国家干部。发包方将农村集体机动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承包方的信誉和经营权能力审查后以书面形式向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申请。经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农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签订承包合同(土地面积在5亩之内的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批准,土地面积在5亩以上的由县市农经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发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村委会制订公开发包招标方案,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案,方案要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方案讨论通过后,结合当地条件,利用广播和张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开发布期限为7天。
(二)发包招标方案向社会发布期限到期后,应在20日内召开招标大会,并将召开招标大会的时间和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发布。
(三)由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投标人的资格、经营权能力、信誉,以及承包地的用途计划等进行审查,并在召开招标大会3天前向村民公布参与投标人基本情况。
(四)投标人须向村集体交纳总标的30%的押金。未交押金者无资格参与竞标。中标人须在7日内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否则视为放弃、反悔或违约,其押金不予退还;未中标人押金全额退还。
(五)召开机动地发包招投标大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乡(镇)农经、纪检、国土及该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组成招标领导小组,对招投标进行全程监督和实际面积的确认。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名称、发包方全称和发包方法人代表姓名、承包人姓名或承包单位法人代表姓名及住所地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承包费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双方当事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合同须使用由自治区农经局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合同签订前,须先经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合同一式四份,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存档两份,村委会及承包者各执一份。合同保存期为合同履行、终止、解除完毕之日起五年。合同经双方签字、村委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盖章、县(市)农经管理部门签证后生效。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的,承包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继承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继承。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买卖。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由自治区农经局统一制定的土地流转格式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方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报一份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法订立的承包合同,应继续履行;所订立的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的,依法中止合同后另行发包。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将农经管理部门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及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区农经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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