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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门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
时间:2013-05-20 09:30:33来源:作者:方同

一、示范合作社评定前置条件
  (一)必备条件
  1、在工商部门登记、农经部门备案满一年,并正常运转;
  2、依法注册资金达到30万元;
  3、合作社成员达到10人以上;
  4、有合作社自己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完整的办公设备;
  有一项未达到的,不能参加示范合作社评定。
  二、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满分100分,其中:依法注册登记10分、组织机构健全10分、规章制度10分、财务管理30分、经营管理30分、社会舆论影响10分。得分90分及以上者认定为门源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一)依法注册登记(10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建设意见》,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并上墙悬挂得2分。
  2、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登记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得1.5分。
  3、在公安部门依法登记,合作社以及合作社财务印鉴齐全得1.5分。合作社印章和财务专用章缺1个扣1分。
  4、在税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得1.5分。
  5、在金融部门依法设立独立账户得1.5分。
  6、依法登记后,及时将法人执照、相关证照及章程、成员花名册、成员出资清单、成立大会会议记录、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名单等复印件送交门源县农经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得2分。
  (二)组织机构(10分)
  7、合作社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地点、办公设备得5分。其中有合作社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得1分,有醒目的合作社标牌得1分,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得1分,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工作制度上墙公示得2分。
  8、内部机构健全,设有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人员组成到位,正常履行职责,并有会议记录得5分。其中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社员大会记1分,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齐备,职责明确并上墙公示得2分,定期召开理事会、监事会并有会议记录得2分。
  (三)规章制度(10分)
  9、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修改完善章程,体现可操作性得2分。可操作性不强的酌情扣分。
  10、章程制定和修改完善经全体设立人讨论,一致通过并签名得1分。
  11、有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得3分。生产经营管理、业务人员岗位责任、财务管理与报表、盈余分配、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等制度健全并制度上墙。缺1项扣2分。
  12、年终及时向县农经管理部门报送合作社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得4分。缺1项扣1分。
  (四)财务管理(30分)
  13、合理配置财务会计人员得1分。财会人员持证上岗,会计、出纳岗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会、监事会人员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14、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账,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真实记载成员出资额、量化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情况和盈余返还等状况得18分。
  15、实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得5分。财会人员业务素质达不到会计核算要求的,需委托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及其它有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16、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土地(草场)流转合同、牲畜租赁合同等会计资料完整,并确保账实相符得5分。
  17、合作社配有专门档案柜,相关资料实行统一归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得1分。
  (五)经营管理(30分)
  18、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当地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经营规模高于全县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18分。其中:
  (1)、青稞(小麦)、油菜等大宗农产品种植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种植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
  (2)、洋芋、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达50户以上,统一生产经营面积陆地蔬菜200亩以上,大棚蔬菜50亩以上;
  (3)、食用菌及中药材、小杂粮等生产型合作社,成员达到30户以上,种植面积达到200亩(食用菌800平方米);
  (4)、设施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30户以上,年饲养量达到:羊500只,生猪100头,奶牛50头,肉牛70头,肉鸡5万只,蛋鸡5000万只;
  (5)、水产养殖合作社,成员达到10户以上,养殖水面达到50亩;
  (6)、营销类合作社,成员达到20户以上,销售网络健全,有保鲜冷藏库、物流仓储场(房)、连锁经营店、超市供应链、商品化处理和加工车间,年销售额粮食500万元,瓜、果、菜、薯类300万元,特色产品300万元,肉牛、肉羊500万元,奶牛、生猪300万元,禽类200万元,水产300万元。
  (7)、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成员达50户以上,流转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
  (8)、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30户以上,拥有农机具装备15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1万亩以上;
  (9)、苗木种植经营合作社,成员15以上,种植面积达到500亩以上;
  (10)、其他服务类合作社10户以上,服务规模视情况酌定。
  19、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达到300万以上,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得4分。达不到以上指标的酌情扣分。
  20、经营守法诚信,无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得2分。
  21、合作社开展信息化建设得2分。配有电脑等硬件设备,建立合作社网站,有专(兼)职信息员,应用信息平台了解市场信息和发布本社产品信息,订阅《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杂志。缺一项扣1分。
  22、合作社使用统一注册商标并积极申报并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或绿色食品认证得2分。缺一项扣1分。
  (六)社会舆论影响(10分)
  23、合作社能带动周边合作社以及当地农户形成区域性产业带得4分。
  24、合作社积极参加所在地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得2分。
  25、合作社以及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受到上级表彰的得2分。
  27、合作社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的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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