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5-20 09:30:52来源:作者:刘毅
衢工商企〔2013〕6号
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局各工商所: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个〔2013〕7号)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备案制度》(试行)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2012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时间及职责分工
2012年12月31日前经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进行申报。申报工作的时间按省局规定的时间执行。申报备案实行“自愿申报、部门审核、信息公开”的原则。
各单位应当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动员等工作,引导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申报备案,并负责接收和处理辖区内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信息〔各县(市、区)工商局可委托工商所实施〕。
二、申报方式及工作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6月30日前登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zjaic.gov.cn),点击“网上办事”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备案”链接,即可进入农专社申报备案系统(申报端网址:http://122.224.206.227:7003/fpc/;审核端网址:http://122.224.206.227:7003/fpc/server/login.jsp),按提示填报相关信息,在线提交后经登记机关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即完成备案工作。
各单位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备案制度》(试行)做好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信息审核、网上公示及信用评定、信息利用工作。
备案工作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登陆网站进行网上申报为主,确有困难的,可帮助进行经营数据的采集和申报。所有数据必须输入备案申报系统软件,并使用软件完成备案审核。
三、申报内容
年度备案内容分为基本情况和综合信息两类。基本情况为登记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政策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和服务的内容,所有自愿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需要填写。综合信息为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信用评价、金融政策支持等相关活动,通过年度申报平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集的内容,拟申报规范化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参与信用评价、申请金融授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填报。
今后,在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验收和复评、评优评先、资金扶持等活动时,将是否自觉申报备案作为资格条件之一,对未申报综合信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予考虑,对已认定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摘牌。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备案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发展、有序规范、倾情服务的有效途径。通过备案申报工作,监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运行、发展情况,有效发现其有无虚假登记注册、是否规范经营等情况;可以奠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各单位必须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备案工作,从而有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宣传、动员和培训等工作。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动员会、培训会等形式,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的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说明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网上备案制的目的和意义,消除经营者的顾虑;做好网上操作的培训指导、申报各项指标的解释说明,解决经营者的业务难题。
(三)进行普查,摸清底数。各单位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力量,在今年6月30日前,通过实地上门走访等方式,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存状态进行一次“地毯式”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分布、生产经营情况、执行登记管理规定情况,并结合宣传、动员和培训,真正将辖区内现有的正常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日常监管和服务范围。调查摸底情况要求予以记录并录入网上申报备案系统,查无下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特别标注。
(四)加强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各单位要和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对接,整合帮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和服务资源,形成监管服务合力。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以及乡镇、行政村的基层主力军作用,共同鼓励、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网上申报备案,共同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扶持与服务工作,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做好备案信息的综合利用和数据分析。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备案工作不得收取费用。严禁利用年度备案工作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各单位要做好工作总结,于7月22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市局企管处。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联系人:市工商局企管处柴晞平周肖波,电话:3020615 3022383。
附件:浙江省关于开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