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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13年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7-29 02:01:00来源:作者:张海

   浙农经发〔2013〕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3号)精神,为做好2013年度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省级财政对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在省内直接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大学毕业生给予补助:
  (一)在经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评定的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年基本报酬不少于2万元的;
  (二)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理事长,并被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三)在省内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法人代表、家庭农场主或承包户主(生产规模具体由县级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
  二、补助标准
  省财政对省政府确定的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和其他县(市、区)从事现代农业的大学毕业生每人每年分别给予补助1万元、0.5万元,连续补助3年。同一大学毕业生不能重复享受补助政策。补助资金按实际聘用月数计算,因各种原因达不到补助条件的,从次月起取消补助资格。
  三、申报材料
  申请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学毕业生在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
  1.浙江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
  2.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评定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件复印件;
  3.大学毕业生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和报酬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
  (二)大学毕业生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理事长的。
  除提供申报表外,还需提供:
  1.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公布的规范化合作社文件
  2.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大学毕业生身份证、学历证明等复印件。
  (三)大学毕业生在省内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的。
  除提供申报表材料外,还需提供:
  1.县(市、区)政府或农业部门制定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规模标准文件;
  2.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
  3.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4.土地承包或流转土地所在村经济合作社证明;
  5.大学毕业生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等复印件。
  (四)2011年、2012年已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且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大学毕业生。
  除提供申报表材料外,在省、市级示范性合作社工作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请补助的大学毕业生(含2011年、2012年已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大学毕业生)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一式6份)于6月30日前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于7月10日前报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三)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并将审验合格的补助对象相关情况在该主体所在地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应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予以核实,核实无误后填写《浙江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公示反馈表》(见附件2)、《浙江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汇总表》(见附件3),联合行文将上述申报表格(一式3份)于8月15日前报省农业厅。
  (四)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浙江省农业信息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后予以确认。
  五、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发文拨款至各有关县(市、区)。各有关县(市、区)要在收到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按当地具体办法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给大学毕业生个人或直接下拨给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大学毕业生个人,最迟于2014年4月底前全部拨付到大学毕业生本人。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年底将当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报省财政厅(见附件4)。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组织人员认真落实好浙江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财政补助政策。严格按规定条件和规范程序审核申报,实施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在审查过程中要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环节不得上报。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将取消扶持资格,今后不再予以扶持。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扶持资金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已骗取的扶持资金由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回,未能及时予以收回的,取消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三)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要牵头做好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从事现代农业大学毕业生名录、档案及有关供求信息平台。
  (四)请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将有关内容填入2013年大学毕业生申报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审核汇总表(见附件5,ECXEL表格可从浙江农业信息网农经管理子网下载),并由各市农业局(农办)汇总后于8月15日前通过农民信箱报省农业厅经管处(联系人:张玉洁,联系电话:0571-86757730)。
  附件:1.浙江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申报表
  2.浙江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公示反馈表
  3.浙江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汇总表
  4.2013年浙江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
  5.2013年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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