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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洛南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情况调研报告
时间:2013-09-10 00:09:42来源:作者:柯静

按照陕西省、商洛市《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状况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洛南县于7月9日开始,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选择了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的东方红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永丰名儒养猪专业合作社、福源豆制品专业合作社等18个合作社进行了合作社负担状况专项调研,通过与合作社管理人员、社员座谈,查阅资料,全面了解合作社负担状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合作社发展情况
我县2009年被省农业厅确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县。近年来合作社发展迅速,截止目前,全县共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354个,其中:种植业89个、养殖业118个、林果业71个、加工业31个、烤烟20个、蚕桑10个、农机6个、其它9个。全县合作社注册资金1.8亿元,总资产约2亿元,社员总数3.8万人,辐射带动2.2万(人)户。合作社有经营实体32个,在大中城市设立营销窗口19个,注册商标41个。
近年来,洛南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在合作社数量增加的基础上,通过制订示范社建设标准、逐社检查指导、评比授牌、资金激励等多种手段,持续对全县合作社从健全机构、完善机制、提质增效等内容进行运营水平的提升指导,目前全县354家合作社中有国家示范社1家、省级百强示范社社7家,市级示范合作社20家,县级示范社60家。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合作社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拓展服务领域,提升产品质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双赢。2012年,全县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较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780元,合作社拉动全县农民人均多收入76元。
二、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情况
通过对东方红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8家合作社负担状况的深入调查了解,结合平时工作中掌握的合作社负担情况,进行归纳总结,目前合作社在运营中存在的负担有以下方面:
1、扶持优惠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负担
(1)税收。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精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是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仍然有征收合作社增值税的现象发生。例如洛南县金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农产品展销门店销售的合作社社员生产的各类农副产品,2012年被征收增值税约20万元;东方红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初级加工销售社员的苦参产品,也缴纳了增值税。同时在调查中发现,福源豆制品专业合作社、广汇兔业专业合作社都曾缴纳每月150元的税费,但是具体是被征收的什么税种、收税标准如何,理事长均说不清楚。
(2)机构代码证年检罚款。
作为组织机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通过宣传后我县的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就及时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了机构代码证,但仍有少部分合作社因越期办理机构代码证而被罚款;同时大部分合作社都出现了机构代码证因过期年检而被罚款。据了解,在机构代码证的办理过程中,并没有工作人员告知关于代码证的具体年检时间,因此合作社管理人员都理解为所谓的年检就是从自己领取机构代码证的日期开始到下个年度的这个日期进行年检,而发证机关只是在每年的一月至四月底对不管何时办理的机构代码证统一年检,只要不在此期间进行代码证年检的合作社,一律处以200—500元不等的罚款。此次调查的合作社在此项年检中罚款的情况是:东方红合作社2012年被罚款300元;福源豆制品专业合作社200元;永丰名儒养猪专业合作社200元;永丰镇新亮养殖专业合作社500元。
(3)合作社用电收费标准高低不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陕政发(2009)19号)中提出,“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供电企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在这次调查中,养殖业的永丰名儒养猪专业合作社、永丰新亮养殖专业合作社、洛南县四皓鸿兴养猪专业合作社和种植业的东方红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均在做了一定努力后,才按照当地的农业用电标准(0.52元∕度)收费,但是同为养殖业的广汇兔业专业合作社却按照商业用电标准(0.87 元∕度)进行收费。
2、合作社运营中功能型负担
(1)雇佣会计等工作人员的工资
因为合作社的管理者、生产者均为农民,素质较低,不能完成例如资产核算、文字材料的编写收集等工作,所以只要合作社有了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要聘请具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和文秘人员。在所调查的18个合作社中,均聘请了专职会计,工资为600—1000元∕月。这种现象在全县运营生产的合作社中普遍存在,同时如云蒙山绿色动物养殖专业合作社、兰草河手工红薯粉条专业合作社等部分合作社雇佣了文秘人员,工资约为300—600元∕月。
(2)不必要的检查、会议产生的费用
通过调查了解,运营状况良好的合作社,不同程度的存在有应付各级检查、召开各类会议而产生的不必要的费用。如东方红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2012年为上级检查、召开会议打印汇报资料等产生费用约5000余元。同时因为运营状况较好,合作社要承担上级检查的茶水费等等。
(3)贷款难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应有的负担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难、贷款难问题一直是制约合作社发展的瓶颈,虽然各级都在调研,但一直都是纸上谈兵,并没有具体可操作的细则。合作社为了生存、为了发展,目前采用的大多是以合作社理事长或社员个人贷款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在贷款过程中,除了银行部门规定缴纳的资料打印费、贷款利率等费用外,还有一定的不能见光的费用负担。
3、其他负担(乱收费、乱摊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据了解,在实际运营中,如福源豆制品专业合作社、东方红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几个合作社仍然承担每年报刊征订、城镇建设卫生费总计约300—1000元不等的摊派现象。此次调查的草木香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是一家以生产袋料香菇、木耳为主的合作社,实际生产中,当地政府对合作社以每袋0.2元的标准收取费用,名目不清。同时个别与饮食业有关的合作社,如广汇兔业专业合作社曾被以农家乐使用调料过期接受卫生防疫部门1000元罚款等等。
三、负担形成原因
归纳合作社各种负担,其形成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1、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程度不够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通过几年的发展、完善,在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其毕竟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从带动能力、促农增收、自身建设等多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由此也引起了相关部门对合作社的失望情绪,对合作社的支持、扶持,成了一种消极观望,这势必造成对合作社该扶持地方的不扶持、不作为,从而加重合作社的一些负担。
2、政策落实不到位,扶持措施有待完善
少数部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服务职能,国家和地方尽管出台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和措施,但很多条文只是原则性规定,只能是宏观指导,没有具体要求,缺乏操作性。比如用地、用电等问题,一直是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主要问题,但是一直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性文件,有了困难,合作社去相关部门,对方只是推诿、推卸责任,原因说是他们没有收到他们上级关于对合作社优惠、扶持这方面的具体红头文件。特别是在信贷支持上,由于没有建立联合担保机制和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银行和信用社申请贷款只能以成员个人的名义得到小额抵押贷款,且利率较高、期限短。由于缺乏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一直没有新的突破。
3、合作社自身建设有缺陷
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95%以上成员是农民,市场经济意识和适应能力较弱,懂技术、会经营、能开拓市场的人才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要开展业务就必须聘请相关工作人员,这也就加大了合作社的负担。
四、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的几点建议
1、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首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作为重点内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各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其次,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宣传优秀合作社及其带头人的好经验、好典型,为农民群众树立榜样,通过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知晓,进一步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第三,加强对合作社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广大农民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自觉维护合作社合法权益。
2、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紧紧抓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这个关键环节,切实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办成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3、真正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合作社负担
建议省、市、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合作社发展实际,尽快制订出台各级扶持合作社发展的具体优惠政策,同时在各相关部门能严格执行,尽早结束合作社对优惠政策“望梅止渴”的现象,使合作社在用地、用电、贷款、人才支持等多方面享受到真真正正的优惠,切实减轻合作社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4、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规避乱收费乱摊派现象
理顺管理关系,按照现行法律体系,建议上级明确由农业部门为合作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银行等相关工作单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扶持和管理引导。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规定纠风门将其列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专项整治范围,定期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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