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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情况调研报告
时间:2013-09-10 00:09:49来源:作者:易欣

按照省、市《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状况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站于7月份在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选择了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的丹北中药材专业合作社、杨斜聚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红了大樱桃专业合作社等10个合作社进行了合作社负担状况专项调研,通过与合作社管理人员、社员座谈,查阅资料,基本上了解合作社负担状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合作社发展情况
目前,全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40个。其中种植业合作社71个、占总数的46.3%,养殖业合作社51个,占总数的37.3%,农机植保等服务业4个,占3.6%,手工业及其他合作社12个,占12.8%。加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7475人,带动非成员农户25302户,注册资本10786.75万元,注册商标5个,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3,成功申报省级百强示范社1个,市级示范社12个,建立区级示范社10个。
二、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情况
通过对丹北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等10家合作社负担状况的深入调查了解,结合平时工作中掌握的合作社负担情况,进行归纳总结,目前合作社负担主要有以下方面:
(1)税收反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精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虽然免征增值税,但每年都要申请免税。地税按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
(2)机构代码证年检罚款。
作为组织机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通过宣传后全区的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就及时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了机构代码证,一是办证要收取一定的工本费。二是没在技术监督部门规定时间年检,要罚款,一般罚款金额在200至500元之间。
(3)合作社用电收费标准高低不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陕政发(2009)19号)中提出,“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供电企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但有些合作社用电按商业用电标准收取。
(4)不必要的检查、会议产生的费用
通过调查了解,运营状况良好的合作社,不同程度的存在有应付各级检查、召开各类会议而产生的不必要的费用。
三、负担形成原因
归纳合作社各种负担,其形成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1、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程度不够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通过几年的发展、完善,在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其毕竟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从带动能力、促农增收、自身建设等多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由此也引起了相关部门对合作社的失望情绪,对合作社的支持、扶持,成了一种消极观望,这势必造成对合作社该扶持地方的不扶持、不作为,从而加重合作社的一些负担。
2、政策落实不到位,扶持措施有待完善
少数部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服务职能,国家和地方尽管出台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和措施,但很多条文只是原则性规定,只能是宏观指导,没有具体要求,缺乏操作性。比如用地、用电等问题,一直是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主要问题,但是一直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性文件。有了困难,合作社去相关部门,对方只是推诿、推卸责任,原因说是他们没有收到他们上级关于对合作社优惠、扶持这方面的具体红头文件。
3、合作社自身建设有缺陷
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95%以上成员是农民,市场经济意识和适应能力较弱,懂技术、会经营、能开拓市场的人才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要开展业务就必须聘请相关工作人员,这也就加大了合作社的负担。
四、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的几点建议
1、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首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作为重点内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各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其次,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宣传优秀合作社及其带头人的好经验、好典型,为农民群众树立榜样,通过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知晓,进一步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第三,加强对合作社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广大农民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自觉维护合作社合法权益。
2、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紧紧抓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这个关键环节,切实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办成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3、真正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合作社负担
建议省、市、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合作社发展实际,尽快制订出台各级扶持合作社发展的具体优惠政策,同时在各相关部门能严格执行,尽早结束合作社对优惠政策“望梅止渴”的现象,使合作社在用地、用电、贷款、人才支持等多方面享受到真真正正的优惠,切实减轻合作社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4、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规避乱收费乱摊派现象
理顺管理关系,按照现行法律体系,建议上级明确由农业部门为合作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银行等相关工作单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扶持和管理引导。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规定纠风门将其列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专项整治范围,定期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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