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商〔2007〕13号
各工商所、县局各股(室、队)及所属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颁布,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好该部法律,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适应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我县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安溪县珍田茶业合作社自去年成立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扶持和正确引导下,取得了明显的发展成效。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特有的民办性、专业性和合作性特点,是农业、农民联结社会化大生产的有效载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保护农民合法经济利益,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和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正确把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立足我县茶产业和特色优势产品,按照“适度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的工作思路,统筹规划,大力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自愿互利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坚持立足我县茶产业和特色优势产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合作社的专业性和经济性;坚持“工商所能、法律所依”的原则,以实施均衡生产和标准化生产,开拓市场为切入点,有效促进我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三、积极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五五”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覆盖面广、与农民群众接触多的特点,运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民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等,努力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的农民积极创办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把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作为一项利民、惠民、益民的重要工程来抓。
四、大力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五)便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要开辟合作社登记注册“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专人负责,落实“一口清、一站式、限时办结”等效能建设制度,实行“三办”,即符合条件的立即办、手续不全的指导办、特殊情况协调办,进行全程的跟踪指导服务;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局支持海西建设“26条”,省局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的“35条”、促进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13条”以及市局支持海西建设实施意见“30条”、扶持非公经济发展“36条”等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要免费为合作社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户外广告登记、提供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等。
(六)鼓励多主体、多类型、多层次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主体上,鼓励种养大户、购销大户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和农产品销售牵头兴办;鼓励农技推广部门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牵头兴办;鼓励供销社利用其资金和场所牵头兴办;鼓励农机服务大户组织牵头创办农机合作社,发挥农机大户装备、技术、服务的优势;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等公司制企业发挥其农产品加工、技术、资金优势,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供销等各方面的合作,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组建类型上,根据农民需求和组建条件,鼓励发展与社员利益联结较为紧密、具有销售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发展主要提供技术、信息、劳务或农机等社会化服务的服务型合作社。在组建层次上,可以在乡镇、村范围内发展,更要积极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
(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运用“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策略提示书”、“商标法律告知书”,根据合作社商标发展的不同阶段,实施分类指导。加强商标法律宣传和注册辅导,积极鼓励合作社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等;帮助企业规范商标内部管理,加强自我保护,依法维护合作社商标专用权;优先推荐条件成熟的合作社商标参评知、著、驰名商标;引导合作社正确运用广告宣传手段,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合作社商标品牌的知名度、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八)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要通过集中培训、疑难解答、现场指导等方式,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合同意识;要按照“合作社+订单+农户”的模式,通过开展合同法规宣传、免费提供农副产品“订单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参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从引导签订合同、规范合同条款、监督合同履约等方面入手,稳步推进,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要积极开展涉农合同帮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资企业之间牵线搭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资信良好的农资企业签订农资供应合同,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到质量安全、价格实惠的农资产品。
(九)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经纪人。要按照“摸清底数、登记造册、组织培训、树立意识、规范行为、搞活流通”的思路,坚持“宽准入、重培育、善引导、严监管”的原则,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吸纳物流信息经纪人加盟,培养自己的经纪人,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大力拓展本地农产品销售市场;要落实省、市局服务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中的农民申请从事农副产品经纪活动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外,经营范围不受限制。
(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网络营销。充分利用工商部门的信息技术优势和广告监管职能,联合电信部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创设自己的网站或借助其他网站平台开展网络营销,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和形象,扩大产品销售渠道,搭建社员之间、合作社与外界之间信息交流的平台。
(十一)依法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发挥“12315”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在条件成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设立“红盾维权点”、“维权联络员”,向社员开展消费维权指导,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严厉查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合同、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二)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我服务水平。把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入到工商“企业之家”的大家庭,积极指导、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行业协会,将个私协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规范、自我发展”职能延伸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协会平台,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更新社员思想观念,提高社员经营管理能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开展商品展销、展示、招商引资、经贸洽谈等活动。
五、加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我县茶产业经济新一轮发展的具体行动来抓,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壮大一个”,不断提高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使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真正实现“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百姓”的目的。同时,在开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要坚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同农业、林业、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氛围,共同推动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山水茶乡建设,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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