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载体,也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必然趋势。为了解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情况,客观分析我市专业合作社发展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市政协组织专班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工作汇报如下:
一、调研及其收获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市政协从4月上旬至6月底,组织相关部门和部分政协委员以走访调查、专题座谈、发放问卷调查表的形式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广泛调研。调研集中从专业合作社的类别、组织构架、带动作用、管理方式、营业收入、品牌建设、人才队伍、政策落实等十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调查。此次调研,分别到11个乡镇(办事处)的4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详细的走访座谈。发放问卷调查表133份,收回133份。收集归纳相关要求及建议30条,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加强领导,为专业合作社发展创优环境;二是加大投入,改善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基础;三是落实政策,切实解决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难题;四是提供支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五是规范管理,加强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引导;六是整合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助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格局。
总体而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共利川市委、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利发[2010]4号文件)颁布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具有以下特点:
1、发展速度快。截至2013年6月30日,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707家,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9447人(是工商局注册时最初申报的成员人数,不包括运行后发展的社员数),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达9.45亿元,在全州位居第二。
2、领办主体多。从目前情况看已形成多元发展格局。一是能人带动型,占专业合作社总数的42.85%,如南坪蔬菜专业合作社;二是大户联合型,占专业合作社总数的26.31%,如汪营光红农机专业合作社;三是村社合一型,占专业合作社总数的18.79%,如团堡农安药材产销专业合作社;四是企业、部门领办型,占专业合作社总数的6.01%,如柏杨基地单元烟农专业合作社。
3、涉及产业广。我市专业合作社涉及的产业较多,禽畜养殖307家、水产养殖10家、烟叶种植8家、药材种植80家、蔬菜种植126家、茶叶种植61家、林木花卉种植43家、果品种植22家、农机服务20家,其他30家。
4、带动作用大。专业合作社部分产业的人均收入大大高于同地域人员人均收入。茶叶专业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31%以上蔬菜专业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7%以上果品类专业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53.52%以上养殖类专业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34.7%以上粮食专业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10.82%以上;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18.01%以上;药材专业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30.8%以上。
5、示范作用好。我市培育和发展了一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体现了为社员服务、民主管理和谋求共同利益的合作社性质。截至2013年6月30日, 我市专业合作社获国家级示范社1家,省级示范社6家,州级示范社12家(这12家今年6月份获全州“百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市级示范社10家。全市已有19家合作社取得了注册商标,其中4家获得绿色食品论证,2家获得无公害食品论证,1家获得GAP论证。这些示范社,基本做到了带头富、带领富、共同富的发展目标。
虽然我市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目前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合作层次低,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不高。营销渠道低端,精深加工欠缺,赢利能力差,抗风险能力弱。“空壳社”、“皮包社”所占比重较大。我市大部分合作社的主要模式还是相当于农产品收购企业。有的专业社在建社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正常运作。在全市66家中药材专业合作社中,有23家有名无实未正常运行,占中药材专业合作社总数的34.8%。全市现在能正常运行的专业合作社只有173家。
2、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不健全。家族式管理比重过大,在调查的133家专业合作社中家族式管理的占59家,占调查总数的44.36%。内部的管理也往往是一人说了算,缺乏规范管理手段。我市部分专业合作社对有关政策及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义务、组织建设、财务管理等方面都还不太清楚。在调查的133家专业合作社中不知道利发[2010]4号文件《中共利川市委、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有关专业合作社政策文件精神的达58家,占调查总数的43.60%。在对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和社员抽查中,80%以上不知道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义务等相关政策。
3、融资困难。全市专业合作社普遍反映贷款难,金融部门对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弱,金融服务环境有待改善。在此次调研中看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给某些专业合作社授信有50万、10万不等金额的等级评定的牌子,但专业合作社反映授信金额的牌子没有实际意义,去贷款还是要按照银行贷款的要求进行抵押贷款。而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主要是土地,土地的性质基本上为集体性质,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的要求。
4、品牌效益欠缺。我市专业合作社的品牌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品牌的效益不好,存在品牌过多、品牌杂乱的问题,对全市相关产品的带动作用不明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表现为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宁做鸡头,不做凤尾。
5、管理人才匮乏。专业合作社的人才匮乏,队伍数量不足,素质偏低等问题较为普遍。调查的133家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及社员总数为18864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只的81人,占总人数的4.29%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157人,占总人数的8.32%。有70%的专业合作社缺乏技术人才。
6、政府相关部门对合作社重视不够,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政策不透明,宣传不到位,运作不规范。在税收优惠上,我市只有3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国税部门申请了减免税备案,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在用水、用电、用油方面全市专业合作社没有一家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项目支持不够,信息不公开不透明。
二、政策及其运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迅猛发展,既有其法律背景,更有其政策背景。对此,我们在调研中,就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并对我市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深入地调研。
(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及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该条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设、指导、扶持、服务上的主体地位。虽然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管局,利办法[2008]7号文件也明确了市经管局的行政主管和业务指导地位,但一直没有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确定,目前该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进行业务指导,加上各部门缺乏协调统筹,客观上造成了领导不力的局面。
(二)专业合作社的工作原则及运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在调查中,76%的专业合作社是租用周边农民的土地,“合作社成员”实际上是为合作社领办人、理事长打工。使合作关系变为租用土地、雇佣人员的关系,实质是纯企业化经营,不能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宗旨。在管理上,一般成员没有发言权,更谈不上实行民主管理。在本次调查中实行盈余后第二次返利的只有24家,占调查专业合作社的18%,而其他合作社基本没有实行盈利后的返利,风险与利益主要由理事长或主要股东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在本次调查的专业合作社中,没有一家合作社提取了公积金。
(三)相关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分别从项目、资金、融资、税收等方面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在项目上“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在资金上“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相关工作,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在融资上“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在税收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中共中央2013年1号文件对以上几个方面的扶持政策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要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要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逐步扩大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等等。这些都表明中央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支持政策越来越多。我们在调查中却发现,这些政策的落实还缺乏力度,并且在有些方面还存在梗阻现象。
《中共利川市委、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利发[2010]4号文件)中许多政策、措施,如用水、用电、农业机械用油的价格优惠问题,信贷优先支持问题,贷款质押变通等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四)组织领导工作及到位情况
《中共利川市委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利发[2010]4号)第三部分(十一)条中明确提出“完善领导体制。要充分发挥各级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领导定点联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口帮扶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近几来,我市在以上制度的落实上都没有实质上的动作。
三、对策及其建议
发展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关键在于落实《中共利川市委、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利发[2010]4号),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在领导上着力,加强对专业合作社的领导。认真落实市委、政府领导联系专业合作社制度;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纳入乡镇、市直相关部门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通过法定程序明确市经管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的主管地位,今后相关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业绩考核工作由其统筹组织实施。同时进一步明确其它相关部门在发展我市专业合作社的职责,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具体,建立分工协作的部门联系机制。在规划上着力,注重科学规划。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十二五”规划、新农村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相结合,进行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在宣传上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要让合作社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推动合作社发展,就必须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二是印刷相关知识手册,分发给各合作社及成员,深入宣传。三是利用示范社等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在检查督办上着力,促进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监督考评制度,政府每年要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能职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方面进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为全市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规范建设,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体水平
把好申报入口关。认真贯彻执行《合作社法》,按照法规加强对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管理和标准的执行,做到注册登记信息的真实可信。严格运行管理。健全合作社运行机制,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加强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运行,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业合作社的监管,使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严密组成构架。积极探索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提升专业合作社的整体水平。推行农超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农企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农资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投资融资公司)、农新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农安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构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相结合)、农科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科技人才培养相结合),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创优品牌,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
积极争创品牌。加强品牌的创建和争取工作,认真落实品牌建设财政补偿机制。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一批在全国、全省、全州叫得响、拿得出、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如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利川黄连、利川莼菜、利川山药,国家级汪营光红农机专业合作社,正源川续断等湖北省名牌产品。全力用好品牌。整合品牌资源,将发展专业合作社与发展地方名优产品紧密结合起来,围绕我市已有的知名品牌、地域产品,集中整合,统一冠名,统一包装,统一商标,强化质量监管,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把同类产品的各种品牌引导到统一的冠名品牌上来,进行市场营销,避免相同农产品品牌过多、过乱、相互“打架”的现象,增强风险抵抗力。注重保护品牌。切实加强品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确保品牌质量。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行为,提高品牌的核心竞争力。
(四)加大投入,解决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瓶颈问题
在财力上予以投入。市财政每年预算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财政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贴息补贴等方式进行打捆支持,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场所建设、市场开发、人员培训、技术推广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基地建设和发展产业等方面的银行贷款,财政可给予适当贴息补助。在信贷上予以支持。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 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3〕51号)文件要求。市人行牵头与其他金融机构一道研究出台具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金融服务政策,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点的金融信贷项目,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初期建设中的资金需求。有效的开展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授信工作,按照评定授信金额进行信誉贷款。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抵押或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业务,切实解决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在项目上予以倾斜。加大项目扶持力度,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发改、财政、交通、国土、农业、林业、畜牧、科技、科协、经管、供销、扶贫、水利、民宗、烟叶等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纳入工作范围,加大项目支持,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当向有优势、前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倾斜,并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管护,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切实发挥项目作用。
(五)整合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全面提高认识。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意义,把发展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突破口,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和领导。
切实整合资源。一是整合培训资源。各行业各主管部门的培训计划要纳入专业合作社的人才培训内容,充分发挥职业技术学校培训主渠道作用,培养本地实用人才。认真抓好普通中小学劳动技能课设置教育。通过以上工作,为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输送更多的实用人才。二是整合现有项目资源。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大的专业合作社,实施项目对接工程,将农发项目、以工贷赈项目、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国土整治项目以及现代烟草农业项目等与专业合作社发展配套,切实提高项目的实际效果,增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基础。三是整合人力资源。调动农业各单位积极性,切实整合乡镇农业各服务中心力量,充分利用他们的技术特长,指导服务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工作,切实抓好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利川兴办“产、学、研”基地以及“616”对口帮扶机遇,认真搞好校(院)企(社)对接,提高专业合作社的科研水平和研发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注重工作实效。充分发挥社会各部门在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上的重要作用。在专业合作社用地上,政府应解决好土地流转中遇到的问题,引导农民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国土、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税务征收、环境评估等方面要提供便利,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商务部门对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品宣传、市场拓展、品牌打造方面提供支持。司法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援助体系,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农业、林业、畜牧、科技、科协等部门要结合实际,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专业指导、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此外,乡镇财经、农机、农技、特产等服务中心要与各地的专业合作社结队共建。
(六)注重人才,打造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基础
加强人才培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大量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营销人才。一是对现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尽快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规范化的需求;二是注重在打工返乡创业人员、乡土能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中培育人才,鼓励他们参加专业合作社,为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三是积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开展专业人才委培工作。全面提高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素质。注重人才引进。一是根据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外地相关企业引进人才,并形成相应的人才引进机制,让优秀人才进得来,留提住,干得好。二是实行委派指导员制度。政府出台政策鼓励农业各单位实行委派指导员制度,让有技术专长的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业务技能和工作指导。切实解决研发型人才、管理型人才、生产型人才、营销型人才紧缺问题。
提高成员素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培训,提高合作社成员的整体素质。向他们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传授相关生产知识和业务技能,使成员由承包土地的独立生产者变为成熟的合作社集体成员,强化其在合作社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共同承担风险的意识,以提高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