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实施细则
时间:2014-11-08 12:29:17来源:作者:刘毅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发挥村集体荒地效益,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平罗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荒地是指除村民经过确权承包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外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村民或其他个人、组织开垦的集体土地,现有的集体荒滩、荒山、荒水、荒坡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荒地所有权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荒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荒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第四条 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权属,分别确权给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荒地的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承包。农经部门依法对集体所有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拍卖、租赁、转让、入股、抵押、终止以及开发、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承包合同(协议)等文件,经依法登记,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证》予以确认。未开垦利用的农村集体荒地,今后原则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开发,收益归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条 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
(三)土地面积、土地用途;
(四)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五)核发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机关及日期;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登记。土地使用者到所在乡镇土地所申请登记,填写《农村集体荒地登记申请书》。
(二)地籍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确定宗地界址,由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宗地使用者到现场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调查员用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宗地测量与权属调查同时进行。
(三)审查公告。地籍调查结果由乡镇国土所负责初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是否合法;权属界线是否清楚,有无争议;使用面积与批准面积是否相符。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经审查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由村民委员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姓名。②准予登记的面积。③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有关权益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④其它事项。
(四)上报审批。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有关权益者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乡镇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县政府授权)。乡镇国土所要负责作好农村集体荒地登记资料的归档工作,一宗一卷,按组装盒,一村一架。
(五)颁发证书。土地使用者在乡镇国土所领取《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八条 集体荒地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名称、发包方全称和发包方法人代表姓名、承包人姓名或承包单位法人代表姓名及住所地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承包费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双方当事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办理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向乡镇国土资源所提交以下材料:变更的书面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变更的农村集体荒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条 乡镇国土资源所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手续,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并换发相应权证,同时在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上记载。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可向乡镇国土资源所申请换发、补发登记。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后,报请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办理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原农村集体荒地承包合同和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同时在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补发”、“换发”字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向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集体荒地的;
(二)承包集体荒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三)承包方全户消亡的;
(四)承包集体荒地未开发利用闲置2年以上的;
(五)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
(六)其他收回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荒地承包合同须使用由县农经站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合同签订前,须先经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合同一式四份,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存档两份,村委会及承包者各执一份。合同经双方签字、村委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盖章、县农经管理部门签证后生效。
第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职责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册)、农村集体荒地承包台帐及档案库。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等材料;不得涂改和复制《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做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