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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1-08 12:29:54来源:作者:易欣

     琼农字〔2014〕120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农委)、农经总站(中心):
  为深入推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根据《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认定暂行办法》(琼农字〔2014〕6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全省合作社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经海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同意,决定开展2014年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的申报认定和对2013认定监测的190家省级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100家省级示范社申报认定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市县级示范社,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申报全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1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次;
  3、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明确的财务制度、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
  4、组织运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5、管理成效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户、当地政府和水务部门的充分肯定。
  本次评定省级示范社100家,省级用水组织示范组织18家,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市县在组织申报省级示范社时既要兼顾产业分布,又要严格评定标准。
  (二)申报程序
  省级示范社申报程序按照《暂行办法》执行。
  1、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市县农业、林业、水务、供销、渔业、农垦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请书》(见附件6)。
  2、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组织人员对合作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每个合作社考核意见,召开市县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3、市县按照评定指标和要求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农民合作社,推荐上报前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正式行文上报,并将相关申报材料分别报省直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省直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报送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海南省农业厅农村经营管理处)
  1、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海南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情况说明》(见附件5);
  2、证明已征求当地相关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3、省级业务主管单位的推荐文件。
  4、省级示范社申报书、省级用水示范组织申报书(见附件11)。
  二、2013年认定和监测的190家省级示范社的监测
  (一)监测程序
  省级示范社的监测程序按照《暂行办法》执行
  1、被监测的省级示范社向农业(农经)部门提供《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书》(见附件7)。
  2、农业(农经)部门会同农机、畜牧、海洋渔业、水利、林业、供销、农垦等部门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对被监测的省级示范社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到被监测合作社进行实地察看,核对相关材料,召开市县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讨论或征求当地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监、农信社等部门的意见后,将监测情况正式行文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3、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供销社和省农垦对市县上报的省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银监局、省农信社的意见,监测合格的由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
  (二)监测时间及材料
  各市县在2014年10月30日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1、市县农业(农经)部门的正式文件,《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情况说明》(见附件5)。
  2、《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书》(见附件7)。
  3、证明已征求当地相关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和监测的合作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和监测资格,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示范社。
  (二)市县农业(农经)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与当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申报和监测的省级示范社必须征求农机、渔业、畜牧、农垦、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农信社等部门的意见或召开市县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通过。要认真做好申报、监测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工作。
  (三)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
  (四)申报和监测的省级示范社要撰写1000字以内的《合作社基本情况》、填写《海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或《海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和银行开户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附件8)、盈余分配表(附件9)和成员权益变动表(附件10)。
  3、合作社年度或季度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级以上检测证明。
  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证书。合作社注册商标批准书或(受理书)。合作社获得国家、省、市县的各类荣誉证书和认证证书。
  5、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管理制度。
  6、合作社成员花名册,社员出资证明材料。
  7、市县示范社证书。
8、上一年度合作社银行流水帐单。
  9、合作社贷款、还款情况,无违约行为证明。
  10、其他相关资料。
  联系人:彭德旗,联系电话:65338100。
  电子信箱:hnsnytnj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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