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农发〔2014〕15号
郊区各区县农委、经管站、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
按照市农委《关于对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实行监测考核及动态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发〔20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本市从2014年开始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监测考核及动态管理。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设水平,本市将继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培育创建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育创建市级示范社的条件要求
(一)规范性要求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联合社登记满1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并具有专有银行账户。
2.具有符合本社实际情况并且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除当年新发展的社员外,所有成员必须经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三会制度,能够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和成员(代表)大会,并保留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3.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与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往来,主要记录成员的出资额、量化公积金份额、财政扶持资金及社会捐助资金形成资产平均量化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和盈余返还等情况。
4.建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及处理社员意见的记录。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5.成员(代表)大会选举表决严格实行“一人一票”制度或“一人一票”和附加表决权制度(附加表决权不超过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6.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不高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按照交易量(额)比率分配给社员的盈余不得低于分配盈余总额的60%。
7.合作社有健全的服务设施,能够及时为成员提供服务。包括:统一开展技术培训、统一产品包装和农产品储藏或加工。
8.有良好社会声誉,无违法违规行为、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原则上,合作社或其主要负责人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
(二)规模要求
1.入社农户数量较多。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户成员平原区县应达到150户以上,山区县应达到100户以上。
2.合作社发展规模大。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合作社固定资产达到200万元以上,2013年经营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3.统一服务水平较高。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由合作社统一采购的比率达到80%以上;合作社成员生产的主产品由合作社统一销售的比率达到80%以上。
4.标准化生产率高。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合作社成员的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5.品牌建设工作好。注重品牌建设,建立健全良好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有自主注册商标。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1种(含)以上。
(三)其他要求
1.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和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家指导组的规范性指导,按时报送示范社相关监测材料及表格。
2.对于农机、供销等行业国家级示范社,在合作社自愿的前提下,应纳入市级示范社培育创建工作。
3.对于市妇联、团市委评选的市级先进或优秀合作社,在满足规范性要求的前提下,在规模要求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培育创建程序及时间安排
1.区县培育创建。2014年下半年,各区县按照市级示范社培育创建要求,规范和指导有创建意愿的合作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完善成员账户,及时变更相关登记注册信息,登记固定资产,确保申报的合作社符合市级示范社标准。
2.合作社申报。2015年4月底前,由参与市级示范社创建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要求,以书面及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向区县农委进行申报。
3.区县审核推荐。2015年5月底前,由各区县农委会同本区县经管站、农合中心对申报合作社进行审核把关,在征求专家指导组专家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市农委推荐上报。
三、其他要求
1.本次市级示范社培育创建工作每个区县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7个,且应符合相关创建标准和要求。农机、供销等行业国家示范社,市妇联、团市委评选的先进或优秀合作社,在申报时应单独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牌匾照片等。
2.本次示范社培育创建工作,各区县农委、经管站和农合中心作为牵头部门要会同园林绿化、农机等部门共同组织好各类示范社申报工作;供销部门也从本系统组织推荐供销类示范社,各区县牵头部门应加强沟通,避免重复推荐。在培育创建工作中,要加强与本区县共青团和妇联等工作机构的协调沟通,重点培育一批青年和妇女带头人领办的示范社。
3.请各区县于2015年6月1日前,由区县农委以书面及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向市农委推荐上报(农业类、林业类和农机类统一由区县农委上报),其中书面材料一式3份。
请各区县农委会同本区县经管站、农合中心认真组织开展市级示范社培育创建工作,一方面结合本年度考核监测,加强对考核合格市级示范社的指导,加强规范化建设,引导其合理增加固定资产,加大项目支持力度,扶持示范社做大做强;另一方面,根据创建条件和要求,结合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认真进行审核、推荐,切实培育一批优秀的市级示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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