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无锡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下发2014年市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12-12 01:45:54来源:作者:方同
锡委农发〔2014〕32号
各市(县)区委农办,江阴市、锡山区农林局,新区地方经贸局:
为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执行进度,强化属地监管职责,2014年,市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资金继续实行实施方案备案(批复)制,现印发2014年市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项目实施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2014年中央1号文件“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以扶持“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为重点,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自身发展和服务成员能力。
二、实施内容
(一)生产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合作社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仓储、晒场、机库等生产附属设施。制订和实施生产标准,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二)加工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购买农产品加工设备等。
(三)销售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合作社开展直供直销,在城市设立自营店、直销店或销售窗口;开展“三品”认证,实行品牌营销。加强冷库、冷链建设,购置冷藏设施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
三、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列入2014年政府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的单位,包括粮棉油、畜禽、蔬菜园艺、农机、林业或花卉苗木、水产、供销等合作组织,但各类农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劳务和物业富民合作社等除外。
近两年获得过省市财政扶持的单位不再申报。
(二)补助条件。申请补助的合作社必须工商登记并良好运作2年以上,农民成员50人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年作业面积2000亩以上),拥有自主注册商标,成员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三)补助标准。单体项目原则上补助10-15万元(新建直供直销门店的另增加5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项目评审立项。各市(县)、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好辖区范围内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实施工作,严格项目资格审查,强化项目科学论证。要严格规范项目受理、勘验、评审、公示等项目立项程序,避免项目违规申报、违规立项。各市(县)、区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项目申报的程序、联系方式等信息。项目评审前必须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同时要将获得市专项扶持补助的项目具体情况在合作社成员间予以公布,确保项目筛选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二)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各地农经部门要认真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扶持范围及申报要求,认真如实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3),科学设立绩效目标值(详见附件2),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日常管理、报账、检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案,市里将要求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不力的项目单位,市里将取消补助资格。要切实强化项目实施过程把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调整,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凡近三年内有未通过项目验收、项目审计及考评较差或有群众上访、举报查实的项目单位,一律不予扶持。
(三)严格项目资金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各项目单位要建立相应项目资金明细账,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内容及有关财务制度列支费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给每个成员,分别计入每个成员的账户并向全体合作社成员公开、公告市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对不按照规定用途或违法使用资金的,各地财政部门有权终止资金拨付。项目资金的拨付和核算要严格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园区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78号)、《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实施细则〉的通知》(锡财农〔2002〕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锡财农〔2003〕117号)要求,实行项目资金财政报账制和项目会计核算。
(四)其他有关要求。各市(县)、区农经部门负责将本地区通过评审立项的所有项目实施方案及《2014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于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2份报市委农办备案。各项目实施单位12月20日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县)、区要加强项目实施验收与总结工作,根据各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绩效目标申报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于2015年1月20日前负责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项目总结材料一式2份报市委农办改革处。2015年上半年,市委农办对各地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重点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实施方案一致,项目扶持资金是否规范使用,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财产是否平均量化给每个成员等进行检查,对实施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用途或违法使用资金的项目,市将收回项目资金并扣减下年度该市(县)、区项目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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