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三农专题 -> 农村合作社 -> 经营管理
甘肃省陇西县农业局关于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会计税务数据报表的通知
时间:2014-12-29 11:47:11来源:作者:刘毅

   陇农发〔2014〕163号
各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农业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的积极指导服务下,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截止目前已达701家,成员人数4813人,涉及种植、养殖、农机、植保、林果等行业,成为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着合作社数量和人数的增加,合作社运行不规范、会计税务数据虚假、失真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现就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会计税务数据报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
  (一)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时限向工商部门申请成员备案。
  (二)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其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不得混淆村民委员会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组织功能、实行“村社合一”。
  (四)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按照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建立和实行逐级申报、动态管理,竞争淘汰、可进可出、可升可降机制,建立农业部门牵头,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配合的示范社创建认定推荐审核评定和动态监测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创建示范社,提高示范社建设管理水平。
  (五)工商农业税务等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定期交流、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税务管理、跟踪服务与规范化建设指导工作,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书,在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上公示其年报的相关资料,并对公示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的填报加强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整准确公示信息。要运用年报信息开展监督管理、行政指导、政策扶持和配套服务。要建立年报信息抽查核查制度,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年报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予以处理。要将年报信息填报情况作为示范社动态监测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申报或申报信息不完整的,在动态监测中予以标注。
  三、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可以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其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且成员数应在3个以上。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组织机构、成员出资、业务范围,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与其成员使用同一住所。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四、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数据报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和依法纳税
  根据2007年7月1日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可依章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免税政策。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如实按时办理纳税申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按时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因没有经营行为或享受免税政策而不申报,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按时申报是指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如实申报是指客观、正确地反映合作社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必须与纳税申报相关数据一致
  (1)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为此,合作社必须建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目,设立成员明细账户,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形成的资产必须量化到成员账户。
  (2)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会计代理记账公司记账。每年年底合作社应按财政部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有关政策要求,要向县农经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及成员权益变动表,要向县工商局报送《年度报告书》,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且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必须与纳税申报相关数据一致,县农业工商税务部门要在示范社创建申报、合作社扶持项目申报等方面紧密配合,加强合作社有关经营业绩数据的审核把关,同时,依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督。

关闭】【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图片欣赏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