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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牧局关于引导和促进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5-05-15 00:29:09来源:作者:刘毅

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在建设现代畜牧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引导、规范和促进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对于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增加农民收入意义重大。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认真贯彻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引导和促进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一、引导和促进畜牧业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意义重大
(一)引导和促进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是推进畜牧业现代化的需要。近年来,辽宁畜牧业快速发展。广大养殖场户饲养的辽宁绒山羊、辽育白牛是我省自己培育的,分别处于国际领先、先进水平;饲养的猪、蛋鸡、肉鸡、奶牛都是从国外引进的,或者是引进后繁育的,几乎与发达国家同步。经多年努力,我省标准化规模养殖率已达65%,处全国领先水平。生产力快速发展,必然要求先进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进一步完善畜牧产业链上的各环节、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使他们之间联合更紧密、连接更顺畅,引导和促进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是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组织措施。
(二)引导和促进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是实现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当前,我省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合作社是为了争取扶持政策成立的,有利则合,遇险则散,有名无实,流于形式,其实质是“合而不作”的空壳;有的合作社仅办理了营业执照,无生产、办公场所,甚至没有银行帐户;有的合作社与农民利益联接机制不紧,仅局限于向农户和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种苗种禽、技术信息、产品回收等方面的服务;有的合作社带动作用不强,没有统一饲养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和销售渠道,缺乏品牌效应;等等。在畜牧业合作社建设过程中,有些部门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重项目轻指导的倾向。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科学引导、规范管理,让农民持续受益,切实增强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总体思路。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指导、扶持和服务为主要措施,以促进畜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畜牧业经营组织。
(四)基本原则。一要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因此,引导和促进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必须严格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二是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对养猪、养鸡、养牛、养羊等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采取差别化的政策措施,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典型示范。要积极主动培养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四是择优扶持。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能,对已经建成并且运行良好的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省政府的安排择优给予扶持。
(五)主要目标。预期到2020年末,全省70%以上从事畜牧业的农户参与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80%以上的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入社成员收入比当地同类型农户收入高出30%以上;各级示范社达到2000家以上,其中创建畜牧业省级示范社300家以上,在加强社员间合作的同时加强合作社与其他经营主体间的合作,逐步将分配方式由社员之间的让利转变为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利益返还,推动合作社由松散型向紧密型、由初级社向高级社、由不规范向规范方向发展,运行质量显著提高。
  三、积极引导和促进畜牧业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六)建立辽宁省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库,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全面掌握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情况,是引导和促进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在2015年5月末前开展一次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普查工作,全面掌握依法登记注册、实行民主管理、规范运行、具有带动能力的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情况。省牧经站负责建设辽宁省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库,及时审核、汇总各市、县上报的有关合作社建设方面的数据、资料,做好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局负责辖区内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采集、审核工作,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市有关部门。各市、绥中、昌图县局负责辖区内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报省牧经站。对辽宁省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库,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每季度要更新一次数据。对新成立的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及时上报入库;对那些查无下落社、“合而不作”的假合作社要及时清理出库。
(七)开展省级示范社创建活动,充分调动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省级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审标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省政府要求开展好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审和重点示范社推荐工作。要紧紧围绕提升农民合作社运行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重点是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利益分配、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目标是创建一批产权明晰、章程具体可行、“三会”制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收益分配合理、运行机制良好的示范社。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重点社将从辽宁省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库中择优产生,没入库的合作社不具备参加省级示范社、重点社的评审资格。根据各市、绥中、昌图县局录入辽宁省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库中的合作社数量确定推荐名额。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按比例减少其推荐名额,并将剩余名额奖励给开展推荐工作好的市、县。
(八)建立并发布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充分发挥示范社的导向作用。对被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评为示范社的,都要纳入到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中,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监管,做到有进有退,严格把关。对经营规模、服务能力、品牌经营、带动农户等方面不达标的,要取消其示范社称号,并将其从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中剔除。要将《辽宁省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在《现代畜牧兽医网站》公布,充分发挥示范社名录对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导向作用。
(九)积极主动培养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路作用。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要积极主动去寻找典型、发现典型,要有计划、有目的的培养、树立典型,每个县(市、区)在养猪、养鸡、养牛、养羊等各类合作社建设中都要至少有1个规范运行的先进典型。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的引导和促进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新政策,宣传依法办社的先进典型经验,引导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十)加强培训工作,提升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能力。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努力提高依法建社、规范管社和科技兴社的能力。省牧经站以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合作社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以畜牧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政策和业务知识为主要培训内容,以办班培训和远程培训为主要培训方式,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大型培训班,印发相关资料,使相关工作人员深入理解法律精神和政策导向,掌握依法指导合作社发展的正确方法,建立一支与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相协调的工作队伍。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农民合作社人才培训规划,以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技术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以相关业务和技术为主要培训内容,以办班培训和参观考察为主要培训方式,努力培养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要注意发现、引导、支持各类养殖、加工和营销大户或企业牵头组建农民合作社,走合作经营的道路。
(十一)搭建服务平台,切实解决好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过组织超市、企业到合作社生产基地实地考察,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展示展销会等措施,积极推进“农超对接”平台建设,引导畜牧业专业合作社与大型连锁超市企业实现“超市直采、产地直供”,减少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解决农产品买难卖难问题。在畜牧兽医在线网上建立畜牧业合作社信息平台,采取电子商务与传统业务模式相结合的方法来帮助畜牧业合作社销售畜产品,宣传品牌,扩大影响。积极探索与有关金融机构联合,搭建畜牧业合作社融资平台,对具备融资条件的畜牧业合作社开展股权登记托管,通过畜牧业合作社明晰股权结构,为合作社提供股权融资、发行私募债券融资、项目融资、挂牌交易、权利质押贷款等,探索解决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
四、健全引导和促进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工作机制
(十二)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领导。2015年1月8日印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号)明确,省畜牧局负责“指导、扶持和服务畜牧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指导、扶持和服务畜牧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是我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人员,要充分认识到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生事物,还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当前主要是鼓励发展、支持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规范;不断发展起来的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它们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发展合作社不排斥其他畜牧业经营形式和经营主体;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要靠农民自主选择,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人为归大堆、垒大户。
(十三)认真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健全推进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把指导、扶持和服务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作为建立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构建畜牧业新型经营体系的重要措施,将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承接国家和省涉农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认真做好发展规划制定、法律政策落实、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示范培育、宣传培训、统计监测等工作,着力在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优化发展环境上下功夫。要明确承担指导、扶持和服务畜牧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有部门或单位管、有专人管、有办法管,引导和促进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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