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农林(农牧、农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促进我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州农林局、州工商局研究制定了《甘南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导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甘南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导方案
甘南州农林局办公室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附:
甘南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导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依法规范指导我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协调发展,使我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深入实施“农牧互补”战略和推进“一特四化”工作中,发挥其支撑平台的作用,达到促进农牧民增收、繁荣农牧村经济的目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甘南州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导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服务“三农”、助农增收为重点,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为途径,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支持、部门指导、市场取向、依法规范”的思路,强化指导服务,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家庭承包经营是农牧村经济基本经营制度,决不能背离这一制度,侵害农牧民群众利益。
(二)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指导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以农牧民为主体,须占成员总数的80%,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由农牧民自主决定、自主选择。
(三)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是农牧民的自主互助性经济组织,要保障组织成员的民主管理权利。
(四)坚持多元化发展的原则。指导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发展初期,要因地制宜,不能强求一律,鼓励多类型、多元化的发展。
(五)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指导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遵循客观规律,不能急于求成、要数量、图形式,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并依法进行建设和规范运行。
三、建设规程
(一)申请设立。新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须向县市农牧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已建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补办申请设立手续,接受县市农牧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建章立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牧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合作社特点的规范的章程。章程须经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财务管理、决策议事、生产管理、产品销售、利益分配、档案管理、民主管理等各项制度。
(三)组建机构。根据《章程》规定设立组织机构,实行“三会”制,即建立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要严格按《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并按生产经营的需求,设置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使其规范运行。
(四)工商登记。具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法定的成员出资额、《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向县市农牧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经审核备案后,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再向所在县市工商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五)变更注销登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额、法人代表名称发生变更或者需要注销时,应先向县市农牧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再向原登记机关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六)规范运行。依法组建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合作社制定的规章制度,做到挂牌经营,法律法规规章装框上墙,规范运行,实行依章办事和民主管理。防止把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办成个体性经济组织,使合作社为成员服务、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对内不盈利形同虚设。
四、主要措施
(一)广泛宣传政策法规。采取举办培训班,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编写黑板报、组织送法下乡等多种方式方法,深入普及宣传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政策,努力使法律政策精神家喻户晓,切实增强农牧民群众的合作理念和依法发展意识,以及各级政府部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能力。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扶持政策。党和国家为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中国银监会、农业部联合出台了五项金融扶持措施;商务部和农业部联合发文开展“农超对接”试点。这些措施为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努力把各项扶持政策贯彻好落实好。
(三)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积极培育典型,试点示范。切实做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试点项目实施指导工作,注重总结优秀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引导、示范带动的作用,努力增强示范效应,扩大社会影响。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了规范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州、县农牧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其发展的总体数量、分布区域、行业布局、发展方式、表现形式和资产规模以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掌握发展现状,并注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高依法指导和服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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