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修合字[200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管理的通知
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我县新农合实施以来,大部分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能按规定开展住院医疗服务,但有少数医疗机构存在对新农合制度认识不足、执行政策不严、医疗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参合农民住院管理、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新农合住院病人管理。
1、严把入院关。日前,在新农合工作督查过程中,发现少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掌握入院指征把关不严,挂床住院,住院无登记、无病历,病历书写和病案管理、医疗服务收费不规范,没有开展住院直接补偿等现象。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入院指征,绝不允许随意放宽入院条件。严格执行出院判定标准,杜绝滞留患者、延长住院天数。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将门诊医疗费用转为住院医疗费用给予新农合补偿,禁止挂床住院,禁止串换药品和搭车开药。如发生上述情况一律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2、实行入院验证登记。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合农民患者入院时,除急诊抢救外,必须坚持先验证(身份证、户口簿、新农合证)登记,后处置的原则。急诊抢救的病人须在入院二天内完成验证登记。参合农民入院时,护理部或经治医生负责查验新农合患者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与新农合医疗证,并在病案首页右上角加盖“新农合住院患者”字样,在病历首页记录患者身份证号码和新农合证号码。医疗文书、发票的患者姓名等身份信息,应与新农合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上信息一致。实行处方取药收费的医疗机构应在住院参合患者处方上注明“新农合住院患者”。
3、健全入出院登记制度。参合农民住院须办理入出院手续,要准确详细记录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院号、经治医生、住院科室、入出院时间、入出院诊断、愈后情况、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和新农合证号码等内容。
4、住院病人按时报告。参合农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收治医疗机构必须每日报告患者入出院和医疗费用情况。自文件下发日起,收治医疗机构必须在每日下午5:30前以电子邮件(或电话传真)形式报告县农医局(E-mail:xscms@163.com,电话:7236871)和县结算中心(E-mail:xiaomaohuang@QQ.com),统计时间为前一日17时至当日17时,报告样表见附件。在新农合计算机管理系统开通以后,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联网,即时上传参合农民的住院信息,包括每日的诊疗项目及用药的名称、价格等。
5、病案资料记录及时、真实完整。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时认真完成医疗文书书写,病历书写和病程记录要及时、准确、完整。入院后24小时内住院医师要完成住院病历书写,住院头三日必须每日有病程记录,有病情变化及诊治措施必须实时记录,住院病历基本情况增加患者身份证、新农合医疗证号码内容,出入院时间、临床诊断等项目要真实准确,医嘱与处方和检查结果报告单必须完全吻合。发现冒名诊治、病历内容失实等弄虚作假行为,按《修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凡是没有病历记录或记录与用药、诊疗项目不相吻合的,视为乱收费,无病历予以补偿报账的视为套取新农合基金,对已补偿报账但病历不完整的,按每份分别处经治医护人员5元、单位10元的罚款。
二、严格新农合住院补偿制度。
1、坚决执行住院直接补偿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修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参合农民患者出院时收治医疗机构必须直接办理补偿,补偿款由收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对不执行住院直接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并处未直接补偿金额1倍的罚款。
2、住院补偿限时报结。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单独建立新农合资金收付科目,参合农民住院领取补偿款手续齐全,且有领取人签名的条据。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于次月10日前到县经办机构报结补偿款,逾期不报的,不再予以审核拨款。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新农合住院补偿款时,须经县农医局核实住院人数和医疗费用,凡未经县农医局核实的,县结算中心不得办理住院补偿结算手续。
三、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
乡镇协管办应重点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县外住院和车祸、外伤、工伤住院患者的监管。对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患者要逐个进行核对,对乡镇卫生院住院垫付补偿要认真复审和监督,对县外住院患者应上户进行调查,准确填写相关表格;对交通事故、外伤、工伤患者应真实准确地出具相关证明。
县结算中心须严把审核结算关。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医疗诊疗服务报销项目,确保票据真实齐全,审核公平公正,不能擅自改变报销项目和范围,不得对有第三者责任的交通事故、外伤和工伤事故办理补偿手续。对存在疑问的报账资料应暂缓结算,待调查核实后再予审核补偿。要经常深入乡村基层和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县农医局要指导乡镇协管办做好监管工作,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失职、违纪现象发生时,除责成其追回违规资金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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