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卫办发〔2009〕197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改精神,推进我省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卫生部令第69号)和《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鄂政发〔2009〕169号),省卫生厅在《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第三版)》的基础上,组织专家重新调整修定了乡村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药物目录,其中乡镇级522种(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418种,中成药104种),村级276种(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172种,中成药104种),现下发各地遵照执行。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乡村两级报销药物目录,及时做好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基本药物目录的对应,并调整完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本报销目录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其他统筹地区新农合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各地可根据资金总量等因素将报销比例差距保持在5%~10%。
本目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第三版)》中乡村两级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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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卫生室报销药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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