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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7月1日施行
时间:2010-12-20 10:34:23来源:作者:赵磊

 

6月29日,云南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新修订的《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于7月1日正式施行。农村医疗卫生经费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了农村医疗卫生经费的投入。

《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突出了政府在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方面的主导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农村医疗卫生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保障农村医疗卫生经费的投入,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这一规定强化了各级政府在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方面的责任,确保各级财政性投入能够有效地支撑农村医疗卫生工作。

在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及准入条件方面,《条例》作了灵活变通,要求村卫生室供职的卫生服务人员需要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放宽了取得《证书》的条件。按新《条例》规定,有大专以上国民教育医学专业学历者,可直接申请并取得《证书》;中等医学专业学历,要求参加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的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证书》;对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中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者可发给《证书》。同时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活动,推动乡村医生不断提高执业技能和水平。

《条例》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作了规范。还对农村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作了原则规定,“民政部门应该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救助。救助的形式包括资助其参加新农合和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新农合的实施,鼓励病人在基层,就地、就近就医,政府由此加大了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力度,《条例》把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范,要求每个乡镇应当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应当设置一所卫生室,并对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设置、职能、管理等均作了明确规定。(昆明日报记者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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