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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 《开展提高肺癌等 14 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时间:2013-03-08 00:00:00来源:中国农民网作者:易欣

石家庄市卫生局文件

石卫农字 〔2012〕53号

石家庄市卫生局

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开展提高肺癌等 14 类

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局,各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新农合管理中心: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深化医改工作要求,进一步扩大重大疾病救治病种,做好肺癌等 14类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减轻患重大疾病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省卫生厅制定了《提高肺癌等 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工作,认真学习文件内容,大力宣传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政策,确保 14类重大疾病患者及时就诊并得到救治。

二、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要认真学习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文件要求的各病种付费标准。加快软件的改造和升级工作,确保按时启动。

三、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严格执行病种临床路径、诊疗规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要建立健全医疗费用控制措施,认真执行各病种付费标准,加强自我约束与管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严格控制医疗费用水平,努力提高救治质量和效率。要对救治参合患者住院费用实行出院即报,参合患者只交纳自付费用,新农合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而后按规定与当地经办机构结算。对于超出付费标准的费用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承担,不得增加患者负担。

四、重大疾病患者到县域外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前,必须填写 《河北省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并经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否则新农合不予补偿。各县 (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应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五、肺癌等 14类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试点工作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六、按照河北省卫生厅 《关于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疗机构逐一进行评审,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名录另行公布。

附件:1.河北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开展提高肺癌等 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肺癌等 14类重大疾病市、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付费标准

石家庄市卫生局

2012年12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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