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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被”消费 消协调解退费
时间:2014-11-17 00:00:00来源:作者:谢红秀

  近日,2013年9月28日,消费者张某在某电信营业厅定制了38元/月的网络电视服务,之后到2014年9月续费时发现自2014年1月份起新增了彩虹音乐、家庭影院等服务,服务费48元/月,共计新增费用288元,但消费者并未定制该新增服务,于是致电客服及营业厅要求退费,营业厅工作人员查验记录后也承认存在未定制服务被多收费用的问题,于是告知消费者要申请取消定制,并由其上级批准方可退费,但一直到10月份仍未退费。消费者遂于近日投诉到汉宾消协分会。

  汉宾消协分会接到投诉后,分别到消费者和商家处了解情况,查看了服务协议及缴费记录,认定责任在商家。经调解,并向商家和消费者解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后,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二条“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该营业厅即时给予消费者退还多收的服务费用,消费者表示满意。(汉宾工商所谢红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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