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消费者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块手表价值4200元(质保两年),到了2014年9月29日手表在该处更换电池后出现时间与日期无法复位的现象.消费者去找商家要求维修,但商家检查后认为该处无法维修好并不做处理,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消费者认为于2014年10月8日拨打12315投诉电话转至汉宾工商所消协。
汉宾消协分会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了解情况后,把商家和消费者请到办公室经过调解和向商家宣传新《消法》第五十二条“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双方达成协议,李家同意给消费者罗某返厂免费维修处理并保证质量的处理。消费者表示满意。(汉宾工商所谢红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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