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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近视镜无法正常佩戴 消协调解更换
时间:2014-11-17 00:00:00来源:作者:谢红秀

  2014年10月8日,消费者苏某在某配镜店配了一付近视眼镜价值360元。配好后第三天出现眼镜无法正常佩戴的现象,消费者找到该配镜处要求处理,但该配镜处认为是消费者佩戴不当造成,不予处理。消费者认为不合理,于2014年10月13日拨打区局12315投诉电话转至汉宾工商所消协。

  汉宾消协工作人员把当事人双方请到办公室了解情况,经过调解和向商家宣传新《消法》第五十二条“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给消费者苏某重新更换眼镜的处理,消费者非常满意。(汉宾工商所谢红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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