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2014年6月16日在某店办理长期购水卡,并缴纳50元桶装水押金,当时商家告知消费者停止购水时可退还押金。2014年10月16日消费者停止购水要求商家返还押金,商家不同意退还押金。消费者拒理力争,商家坚持不退还的情况下,消费者向12315进行投诉。
汉宾消协进行受理调解,经双方调查了解,消费者投诉属实,商家未履行约定。消协人员向商家进行《消法》宣传教育,《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规定,学习教育后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押金,消费者满意。(汉宾工商所谢红秀)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