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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呈现四大特点 业主维权趋向细节化
时间:2009-10-28 17:10:27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赵慧
《物权法》颁布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相关权利有了较为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业主维权案件相应呈现出一些新特征。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近期所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分析总结后认为,目前,该类纠纷呈现四大特点。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近期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分析发现,物业纠纷呈现四大特点

  《物权法》颁布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相关权利有了较为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业主维权案件相应呈现出一些新特征。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近期所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分析总结后认为,目前,该类纠纷呈现四大特点。

  ——业主主动维权意识增强,维权手段和途径多样化。

  朝阳区法院法官江诗伟表示,与以往的物业纠纷案件集中在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供暖费等,业主仅在应诉答辩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被动提出质疑以进行抗辩相比,目前,业主主动维权意识大大增强,手段和途径也多样化。具体表现在,一是对于物业公司在实际工作中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能够主动起诉;二是积极主动地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要求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解决;三是有相当一部分小区自主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更换物业公司的途径进行维权。

  ——业主维权关注的权利趋向细节化、专业化、扩大化。

  由于业主越来越注重生活品质,他们与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发生纠纷,不像前几年仅局限在房屋质量等直接关系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而是更多地注重细节,着眼于为自己营造高品质的生活环境。如业主因电梯运行产生噪音、房屋所安装玻璃的安全性能等提起诉讼不断增多。该类问题往往有较为专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多数情况下需要参考专家或相关部门的意见。此外,业主所关注的权利范围不再局限于自身专有权,更多的着眼成员权和共益权的维护和行使,如业主因物业公司将小区公共区域用于经营而起诉要求确认收益等。

  ——业主维权的群体性特征明显,潜在影响面较大。

  由于物业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权益带有较强的公共性,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往往是多名业主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朝阳区法院受理的噪音污染、安全玻璃、绿地改建等案件,均是几十户业主联合诉讼。网络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沟通的作用,不少业主是通过网络联合起来共同维权的。此外,这类案件处理结果所产生的影响不仅限于案件当事人本身,往往会对整个小区业主的相关权益产生影响,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后续纠纷。

  ——业主在维权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仍然明显,维权能力尚待提高。

  据介绍,目前业主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两大问题,首先是主体资格问题,部分物业纠纷案件中涉及标的关系到全体业主权益,在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征集全体业主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在事实上无法实现。其次是举证问题,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不足或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由于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不能合法、有效地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故在诉讼期间难以尽到举证义务。在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满意时,业主常常会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而以不履行自身应履行的义务进行对抗,如拒绝缴纳物业费或供暖费等,因此引致物业费、供暖费纠纷增多,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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