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讯 市民上公交车后,汽车便启动,致其摔倒在地骨折。该市民为此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受伤乘客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
天津市民周女士诉称,2008年6月14日,她乘坐公交车外出,上车后在投币过程中司机刘某突然启动汽车,致使她摔倒在车门左侧。经医院诊断,她的左侧8至11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由于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周女士将司机刘某及其所在的公交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8.4万余元。
被告刘某和公交公司称,公交车进出站都处于运动状态,当时是正常行驶,不同意周女士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当时,刘某未能保证车辆运行的安全,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刘某是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所以应由被告某公交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据此,7月初,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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