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小吴与某开发商签了商品房认购书,在认购书中约定了认购房屋的房号、建筑面积、单价等,并约定7天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否则,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签订认购书的当日,小吴支付了购房款5万元。后来,开发商称由于某种原因,无法与她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意加倍返还定金,建议与小吴解除商品房认购书。
小吴认为,认购书已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故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为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小吴想问,她能否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
◆回 答◆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源认为,小吴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他解释说,按照相关规定,商品房认购书应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签订。如果该认购书是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则不受法律保护,小吴无法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条款,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此可见,一份认购协议要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小吴签订的认购书无上述主要内容,小吴同样无法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
相反,如果小吴和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她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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