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广饶县消费者吴某以18000元的价格在县城某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正常行驶了几天后,发现该电动三轮车漏油严重,找到商家修好后,又发现车门关不严,经常自动打开,修好几天后,又发现电动车自动熄火,就这样,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该电动三轮车连修5次,仍故障不断,无奈,吴某一家人对该电动车失去了信心,坚决要求退车,商家不同意,认为是吴某自己不会开造成的,修可以,退是不可能的。面对着商家的强硬态度,吴某一家人愁得吃不下饭,睡不好觉,真的不知怎么办才好。在好心人的指点下,吴某一家人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于5月28日投诉到广饶县消费者协会。
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与商家取得了联系,并对吴某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证实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在保修期内,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消费者要求换货的,经营者应当为其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为其退清货款,并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消协工作人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商家说该电动三轮车厂家已经不生产了,再说不是电动三轮车有问题,是吴某使用不当造成的,吴某对商家的说法不认可,坚决要求退货。考虑到吴某是下岗职工,家庭非常困难,买电动三轮车的钱也是借亲戚朋友的,该车出问题频繁,没挣到钱不说,还赔了很多油钱。消协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了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方面的说服、教育,最终商家同意一次性退款18000元,吴某一家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并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崔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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