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驻潍坊某部战士小刘,看到潍坊的风筝很有名气,各式各样的风筝既精美又好玩;为给远在湖北老家的女友生日祝福,特在潍坊风筝市场购买一个价值200元的蝴蝶风筝。2010年1月3日,通过高新区某快递公司邮寄,由快递公司负责包装(封装费10元),风筝保价额200元(保价金2元),邮资费10元。1月6日,女友告知小刘风筝已收到,但风筝的支架因挤压部分损坏,组装困难,更不能放飞。美好的生日祝福让小刘和女友非常沮丧,于是小刘向该快递公司讨说法索赔,快递公司以收件人已签字领取为由,拒绝赔偿,多次协商未果,1月12日,小刘将此事投诉到高新消协,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2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高新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查看了小刘的邮递小票和有关收费收据,到快递公司核实有关情况,认为小刘投诉的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损失14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快递公司未尽全责,将物品损坏而引起的服务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本案中快递公司收取了消费者小刘的邮资费、封装费、保价金,理应按约定履行,将物品安全送达目的地。但由于快递公司的过错造成风筝部分损坏,未能全面履行责任和义务,服务有瑕疵,理应“按保价的给据邮件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规定;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损失140元。
高新区消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邮政快递服务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信誉好的邮政快递公司,对于贵重物品最好选择保价邮递,保价费按保价额的1%收取;签收物品时一定要当面验收,发现问题注意保存证据并及时找服务商或向消协投诉。
(张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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