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6月28日,消费者张某到枣庄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价格近2万元的某品牌彩电,准备结婚时用,当时导购人员说:现在厂家正在搞活动“买一赠一”,赠送一台小的LED同品牌电视。因当时无现货,商家许诺推迟10天左右全部兑现,但20多天过去后,商场只承认其购买的彩电,赠品改为其他牌子的电视,否则退款也可以。距今已近一个月的时间迟迟不给解决,大小电视都未给,这电视是我结婚急用的,现在婚都结完了,连电视的影子都没见到,为此,家里人还和我闹矛盾,连蜜月都没过好,很是伤心,只好请求消协给予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枣庄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商场进行联系,经过调查,发现事情存在误解,厂家搞活动赠送的电视是价值不到2000元的其他牌子彩电,当时可能是导购人员口误,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是赠送一台小的LED同品牌电视,这两种不同牌子的彩电差价2000多元,厂家不给补,商场也没办法。消协工作人员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和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经营者的服务公约和宣传资料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服务公约及经营者的承诺对消费者有利的,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之规定进行了调解,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经营者比较诚恳,本着想解决问题的态度,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场补贴赠送一台同品牌价值4000余元的LED电视。
消费者张某对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结果非常满意,连声道谢。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导购员口误造成消费者误解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之规定,当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场兑现承诺,因为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对商品和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刘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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