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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消委:快递公司冒用消费者签收面单将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13-10-10 00:17:53来源:作者:赵龙

  2013年9月13日,消费者李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张桌子,并委托经营者宁波北仑某物流有限公司大碶分公司按快件上的收件地址将桌子送至到消费者处。快件上的收件地址是消费者开办的一家商店,由于当时消费者李某并不在店内,经营者将桌子放至消费者店内后未经消费者签收便自行离开了。消费者于2013年9月14日打开桌子包装后发现桌子有破损,并且查到快递的面单是经营者冒用消费者签收的,桌子的购买价格为120元,消费者找经营者交涉要求赔偿被拒,请求帮助。后经宁波市北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大碶分会调解,经营者只能赔偿消费者购买桌子的货款120元。

  通过这起消费投诉纠纷的调解,大碶消保分会在此提醒广大快递公司:千万不要冒用消费者的名字签收面单。根据《快递服务》的相关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这也就是说,快件必须由消费者本人或其指定人员验收,快递服务人员无权代替消费者签收,若快递服务人员擅自冒充消费者签收快件,快递公司将承担所有的不利后果。因为冒用消费者名字签收面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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