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眉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直属分会成功调解一起因建材格式合同引起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万元。
2013年9月3日,眉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直属分会接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因家居装修于2012年8月与城区某门市签订了用于墙面装修的硅藻泥购买合同,并交付了订金500元,2013年6月14日再次交付预付款12000元,合计12500元。后由于消费者通过对比,认为该批货物价格偏高,就以合同标的不清为由要求经销商退还预付款,不再购买该产品,遭到商家拒绝,双方争执不下,投诉到消委分会。
接到投诉后,直属分会的工作人员立即通知商家与消费者到办公室,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了解。商家称消费者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订金和预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专门从外地厂家将这批货物购回,消费者要求退货,会给商家造成损失,不同意退货,如要解除合同,商家不予退还预付款和订金,并出示了合同及预付款单据。消费者认为,商家提供的买卖格式合同中未标明该批硅藻泥的单价和总面积,合同意思表示不清,并且在合同签订后,只是交了订金和预付款,没有约定为定金,也没有约定违约责任,通过对比,价格也明显高于其他同类产品,因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和订金。
了解到情况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指出:一、消费者提出相比同类产品价格偏高。由于相比较的产品不是同品牌的产品,没有可比性,且企业拥有一定的自主定价权。因此不予支持。二、经销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约定单价和总面积,是合同标的部分缺失,合同意思表达不全,且订金不同于定金,在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一般违约方应支付合同标的的百分之十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经销商认为的全部预付款。因此,在经销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严重缺项的情况下,可以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并且不宜计算违约责任,但是应当承担如运费、仓储、保管等合理费用。经直属分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解释、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谅解,经销商和消费者都表示愿意解除合同,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后经销商一次性退还消费者预付款12000元,消费者承担运费、仓储、保管等费用500元,两人握手言和,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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