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市消委会直属分会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4月,他在眉山某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学习会计知识,交现金3000元作为全部学费。并口头约定由学校安排课时,当事人参加学习,于八月下旬参加考试,如果未通过考试,以后可以免费学习,直到考试通过为止。现因王先生工作调动,无法上课,多次提出退回剩余学费,校方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投诉到市消委会直属分会。
直属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经了解,王先生于4月交了3000元学费,其间只去上过2次课,后因故未能参加其他学习和考试。九月初,王先生到学校表明因工作调动无法参加以后的培训,要求退还剩余学费。校方则认为王先生在报名时,学校在《教育学员报名登记》的报名须知第4条告知其因学员个人原因,非本校不开课原因,概不退费,不同意退还学费。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出:一、由于双方约定消费者通过考试后合同终止,建议消费者在工作之余抽空回眉山学习,继续履行合同;二、如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消费者确实无法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支付校方在履行合同中合理的支出;三、培训机构利用自身的优势缔约地位,在格式条款中规定因学员个人原因,非本校不开课原因,概不退费,将合同总价款作为违约金,显然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也剥夺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不合理条款。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培训机构退还王先生1330元学费,双方都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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