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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消委会:预付款不是违约金 消费权益得到保护
时间:2013-10-28 00:25:12来源:作者:刘明

  2013年9月3日,市消委会直属分会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因家居装修,她于2012年8月与城区某经销商签订了用于墙面装修的硅藻泥购买合同,并交付了订金500元,2013年6月14日再次交付预付款12000元,合计12500元。后由于消费者通过对比,认为该批货物价格偏高,改变购买意向,不再购买该产品,要求经销商退还预付款,遭到商家拒绝,双方发生消费纠纷,协商未果,投诉到消委分会。

  接到投诉后,直属分会的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商家称消费者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订金和预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专门从外地厂家将这批货物购回,消费者要求退货,会给商家造成损失,故不同意退货;如要解除合同,商家则不予退还预付款和订金,并出示了合同及预付款单据。

  消费者则认为,商家提供的买卖格式合同中并未标明该批硅藻泥的单价和总面积,合同意思表示不清,并且在合同签订后,只是交了订金和预付款,没有约定为定金,也没有约定违约责任,通过对比,价格也明显高于其他同类产品,因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和订金。

  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出:一、针对消费者提出相比同类商品价格偏高问题,由于比对的商品不同品牌,没有可比性。二、经销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约定单价和总面积,是合同条款部分缺失,合同意思表达不全,且订金不同于定金,在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一般违约方应支付合同标的百分之十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经销商认为的全部预付款。因此,在经销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可以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并且不宜计算违约责任,但是消费者应当承担如运输、仓储、保管等合理费用。经过分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经销商和消费者都表示愿意解除合同,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后经销商一次性退还消费者预付款12000元,消费者承担运输、仓储、保管等费用500元,消费纠纷得到合理解决,有效化解了消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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