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4月8日,新郎李先生来到位于长宁大道的荆门市金玉良缘婚庆公司洽谈婚庆策划及布置事宜。李先生希望在婚礼现场使用氢气球以增添喜庆气氛,工作人员虽告知氢气球遇明火会有危险,但考虑到李先生选用的酒店环境空旷,婚庆公司最终同意用少量的氢气球点缀现场。4月17日中午12时28分,新人的婚礼如期举行,不少亲朋友好到场祝贺。仪式结束后,婚庆公司开始拆除现场布置。13时32分,酒店内发出一声巨响,意外发生了!原来,赴宴的王先生正在抽烟时,其9岁的儿子拿着一串气球跑过来准备和他说话。氢气球瞬间爆炸,一大团火焰立即往上冒,王先生的双手、胳膊和左脸都被灼伤,头发也被烧焦。万幸的是孩子只伤到一只手,不是很严重。事后,王先生父子二人被第一时间送往石化医院烧伤科住院治疗。次日,王先生的家人来到东宝区消费者委员会进行投诉,请求消委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东宝消委工作人员立即带领浏河分会两名工作人员查看现场,三次到医院看望受伤的消费者,五次组织婚庆公司、酒店、消费者三方进行协商解决。由于氢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灌充氢气的气球极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公共场所禁止灌充、施放氢气球及其升空物,严禁在各种场合灌充手持氢气球。在本案中,消委认为,婚庆公司在明知氢气球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仍然自行灌充氢气球并在婚礼上使用,造成事故发生,应该负主要责任。而进餐酒店荆门市九尊食上酒店在与婚庆公司办理进场手续时,未能调查清楚并及时制止,属把关不严,应负次要责任。王先生父子在参加婚礼时因氢气球爆炸而造成损害的,可以根据《消法》的有关规定索要赔偿。在多次的沟通调解之后,5月20日,三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按照责任划分,婚庆公司和进餐酒店赔偿王先生父子医疗费1.1万元,误工费和后期治疗费1万元,合计2.1万元目前已赔付到位。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婚庆公司在明知氢气球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仍然自行灌充氢气球并在婚礼上使用,应该负主要责任。荆门市九尊食上酒店在与婚庆公司办理进场手续时,未能调查清楚属把关不严,应负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务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消费者王先生可依据该条款向婚庆公司和酒店要求赔偿。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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