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银监会合作部主任臧景范
高度重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
问:总体上看,经过20多年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加,质量不断提高,已经成为农村市场的一类重要经济主体。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请问近期银监会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准备做哪些工作?
答:近年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金融服务得到明显改善。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组织性质上,大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类是社会团体性质的农民专业协会。企业性质的专业合作社,是将分散农户聚集为一个经济实体,以法人名义从事产、供、销合作,与大市场连接。社会团体性质的各类农民专业协会,是分散农户的自律性组织,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统一对外谈判等,维护会员的利益。作为金融方面的信贷支持,主要是针对前一类而言的,当然要注意引导发挥好协会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确保持续提高对分散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的服务水平前提下,高度重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有效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更好地发挥这类组织的作用。
探索完善担保和保险机制解决“担保难”
问:农村贷款“两头难”,归根到底是“担保难”。由于农村抵押物不足,抵押范围狭窄,难以提供有效抵押担保,导致金融机构“难贷款”。怎么样才能化解“担保难”?
答:实际情况的确如此。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各地在实践中大胆探索。一方面,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积极开展存货、应收账款、生产订单和仓单抵(质)押贷款。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以作为贷款的抵(质)押物。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自主性创造,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地大胆探索和开展农村贷款担保创新。除继续推广现行农户联保制度外,对各地目前出现的由农村信用社、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合作社和协会)、农户会员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组成的各类合作共同体模式,要积极试验,适时总结。要加强同保险公司的沟通合作,积极探索农村保险与农村担保的互动合作机制,有效分散和转移农村贷款风险。
今年,银监会将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稳步提高贷款需求满足度。对重点客户和优质客户,推行“一站式”服务,并在信贷审批、利率标准、信用额度、信贷种类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密切关注辖内农户生产经营组织程度的发展变化情况,适时引导其自愿成立专业合作社,积极培育新的有效信贷主体。要统筹对“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户”的金融服务,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信贷支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应充分发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作用;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也可运用公司担保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贷款拖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着商业原则,视其历史信用状况等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适当追加贷款投入,帮助其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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