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
时间:2009-12-24 08:47:44来源:作者:山人
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
(2009年8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公务员转任工作,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公务员转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直属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的转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岗位任职。
  公务员转任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跨部门转任:指公务员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转任;
  (二)部门内转任:指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内不同机构之间的转任;
  (三)系统内转任: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属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在本系统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转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属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在本系统同一单位内部的转任,视为部门内转任。

  第四条 公务员转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尊重个人意愿与服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转任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直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员转任管理工作。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转任信息管理系统,为公务员转任做好服务与保障工作。

  第七条 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单位或者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或者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转任。

  第八条 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跨部门转任:
  (一)在同一部门担任同一层级领导职务满8年的;
  (二)在同一部门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10年的。
  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工作满12年的,应当进行跨部门转任。

  第九条 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部门内转任或者系统内转任:
  (一)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同一岗位领导职务满5年的;
  (二)在同一内设机构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7年的。
  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进行部门内转任或者系统内转任。

  第十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应当转任的公务员,可以自愿申请转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转任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转任:
  (一)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转任的;
  (三)因生育、挂职锻炼期间不宜转任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转任的。

  第十二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跨部门转任:......
关闭】【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图片欣赏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