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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大豆油标准
时间:2009-11-27 09:55:24来源:作者:锡山
  标准类别:NY/T行业推荐标准,关键词:绿色食品、大豆油,标准号:NY/T 286-1995,标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大豆油,标准分类: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实施日期:1995-1-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大豆油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藏。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大豆油。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GB 5225-5538 植物油脂检验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8321 农药合理合作准则
3 术语
3.1 绿色食品
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3.2 绿色食品大豆油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大豆油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应符合绿色食品大豆标准的大豆。
4.2 原料产地环境要求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4.3 特征要求
折光指数(20℃):1.4720-1.4770
密度(20/4℃):0.9180-0.9250
4.4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 Y70 R4.0
透明度 澄清、透明、无任何悬浮物
气味、滋味 具有大豆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4.5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 ≤0.10
杂质,% ≤0.10
含皂量,% ≤0.02
加热试验(280℃) 油色不得变深,无析出物
酸价,mg/kg ≤1.0
过氧化值,meq/kg ≤10
羰基价,meq/kg ≤12
浸出油溶剂残留量,mg/kg ≤15
砷,mg/kg ≤0.08
汞,mg/kg ≤0.05
黄曲霉毒素B1,μg/kg ≤5
苯并(a)芘,mg/kg ≤5
马拉硫磷,mg/kg 不得检出
乐果,mg/kg 不得检出
敌敌畏,mg/kg 不得检出
杀螟硫磷,mg/kg 不得检出
倍硫磷,mg/kg 不得检出
注:其他农药施用方式及其限量应符合GB 8321、GB 4285及相关标准规定。
5 检验方法
特征、感官、理化要求的检验方法,按GB 5525~5538及GB/T 5009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不合格分类
样品中的特征、感官、理化要求中各项目若不符合指标要求应记作不合格。不合格分类
如下:
a)A类不合格:折光指数、密度、气味、滋味、透明度、酸价、含皂量、浸出油溶剂残
留量、黄曲霉毒素B1、苯并(A)芘、羰基价、汞、砷、杀螟硫磷、倍硫磷、敌敌畏、乐果;
b)B类不合格:色泽、水分及挥发物、杂质、加热试验、过氧化值。
6.2 交收检验
6.2.1 批次
同一生产期内生产的,经包装后出厂的产品为同一批产品。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例行
检测,出厂时应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
6.2.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桶,用抽样管从每桶中分别抽取相同数量的油样,注入样品容
器内,经充分摇动,混合均匀后,分出不少于3kg,作为该批产品的样品。抽检样品的数量
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
表3 大桶装大豆油的抽样数量
数量,桶 样本重量,kg 抽样,桶
≤7 180 ≤7
8-10 180 ≥7
11-15 180 ≥10
51-100 180 ≥15
≥101 180 ≥15
表4 小桶装大豆油的抽样数量
数量,桶 样本重量,kg 抽样,桶
≤500 ≤4 ≥5
>500 ≤4 ≥8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是按规定要求,定期或在特殊情况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的一种例行检验。
6.3.2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
a)更改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更改关键设备;
d)绿色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6.3.3 型式检验项目、抽样同6.2。
6.4 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中有一项A类不合格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受检产品中允许有一项B类不合格,当超过一项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受检样品检验不合格时,重新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一次,以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7 标志、包装、贮藏、运输
7.1 标志
7.1.1 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大豆油产品的包装容器和外包装的标签均应标注绿色食品标志。
在标签上,还应标明主要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以及产品质量,卫生标准的主要指标。
7.1.2 标签标志
绿色食品大豆油产品的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电话、电挂、邮政编码、产品商标、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标准代号、保质期、保存期、净重、毛重。具体标注按GB 7718执行。
7.1.3 包装标志
包装箱应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电话、电挂、邮政编码、规格、数量、净重、毛重、生产批号、出厂日期,并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雨防晒”等字样,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 191执行。
7.2 包装
7.2.1 绿色食品大豆油产品包装容器,应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卫生要求,采用无毒、无害、耐油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现象。
7.2.2 外包装应用合格的纸箱或木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符合食品包装卫生要求的间隔材料填充。
7.3 储藏、运输
7.3.1 经包装的绿色食品大豆油产品允许在40℃以下温度条件下储藏和运输。
7.3.2 在储藏和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防晒、防爆措施。保证场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禁止与非食用油脂、有腐蚀、易受潮、发霉、有毒有害、易燃的货物共同堆放、混运。
备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垦司归口。
本标准由农业部大豆及大豆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南云、孙兰金、周勤、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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